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和《马鞍山市困难职工维权帮扶救助办法》的通知【马工办〔201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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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马鞍山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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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9-12-02 11:39
马工办〔2019〕47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实施办法》和《马鞍山市困难职工维权帮扶
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园区总工会,各委、局、大公司工会,直管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力度,提高帮扶工作精准性和实效性,市总工会修改完善了《马鞍山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和《马鞍山市困难职工维权帮扶救助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总工会
2019年11月29日
马鞍山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马鞍山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对困难职工家庭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安徽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总工办发〔2017〕18号)和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若干问题的说明》(皖工办发【2018】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我市各级工会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分类管理,坚持客观公正精准原则、属地原则和分层建档标准。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困难职工建档坚持“申请且承诺”的职工申请诚信责任制,“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会申报审核责任制,实行职工个人一次申请、两级工会核审、公示以及市(县)总工会监管抽查的建档程序和申请人对工会组织负责、下一级工会对上一级工会负责的责任制。
第二章 建档标准
第五条 困难职工档案按照困难程度分为全总级、省总级和市总(县总)级三级档案。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符合全总建档标准的上报进入全总困难职工帮扶系统;符合省总建档标准的上报到省总困难职工帮扶系统;符合市总(县总)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档案按属地录入困难职工帮扶系统,其中: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慈湖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郑蒲港新区总工会和市总直管单位工会上报到市总困难职工帮扶系统,含山县、和县和当涂县总工会分别进入各县的困难职工帮扶系统。困难职工家庭的困难标准衡量如下:
(一)全总级档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职工家庭,应当建立全总级档案。
1.低保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详见附件有关说明,注一)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注二),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低保边缘户。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以下,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市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下,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注三),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市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4.其它原因致困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虽然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但是家庭遭遇非常重大意外伤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净资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市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此公式仅适用本款)。
5.困难农民工。是指户口在农村且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在非农企业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在6个月以上的非城镇户籍人员(注四)。
(二)省总级档案。可支配收入(参照全总级档案建档分类标准)减去致困原因造成的支出费用(不含日常生活支出),在我市低保线1.5倍(含)以内。
(三)市总(县总)级档案。可支配收入(参照全总级档案建档分类标准)减去致困原因造成的支出费用(不含日常生活支出),在当地低保线2倍(含)以内。
第六条 家庭成员收入和核定:
家庭人均月收入=(年度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总额-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即“五险”一金支出+年度家庭经营净收入+年度家庭财产净收入+年度家庭转移净收入)÷家庭成员人数÷12个月。年度为申请年的上一年度(12个月)。
工资性收入以工资银行存折明细、银行卡明细加盖单位公章或支付单位财务工资原始凭证(扣除五险一金和税费)为依据;养老金(退休金)以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为依据;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由支付单位出具证明或通过其他方法、途径核查比对。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全总级、省总级和市总(县总)级档案:
(一)职工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市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除外,仅限患重大疾病造成困难的困难职工家庭);
(二)拥有商业店铺、厂房等生产经营房产且其有超过一定额度收入的;
(三)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职工家庭原有一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机动车除外,仅限患重大疾病造成困难的困难职工家庭)、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四)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3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
(六)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不纳入全总、省总和市总(县总)建档范围。
第三章 建档程序
第八条 困难职工建档遵循以下程序:
(一)困难职工本人申请。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精准填写《马鞍山市在职困难职工建档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而且要签署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接受审核的承诺书。对职工本人故意不如实申报的,要取消其当年和下一年度困难职工建档申报资格、作不诚信记录并与相关救助挂钩。
(二)基层单位工会初审。单位或社区工会,要对申报建档的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进行严格的精准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在单位或社区内公示规定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单位或社区工会录入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状况信息并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在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上签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将申报表、证明材料、公示情况等上报县(区)总工会核审。
(三)市总(县总)核审。市总(县总)级困难职工档案按属地进行核审,即: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慈湖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郑蒲港新区总工会和市总直管单位工会的困难职工档案由市总工会负责核审建档;含山县、和县和当涂县总工会的困难职工档案由各县总工会负责核审建档。
1、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慈湖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郑蒲港新区总工会和市总直管单位工会应深入困难职工家庭、所属单位或社区走访核查,提出复核后的审批意见,并按照要求将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有关申报材料上报市总工会审批。
2、各县总工会的困难职工档案,由困难职工所属主管单位或社区工会负责对上报的困难职工庭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后的审批意见,报各县总工会帮扶中心审核,经县总工会审批后,按照要求建立困难职工家庭档案。每年12月20日前,各县将全总级、省总级困难职工电子档案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四)市(县)总工会监管抽查。市(县)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对各单位上报的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情况,通过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进行比对,同时按一定比例到困难职工家庭、所在单位(社区)工会等基层工会进行精准核查。经部门集体研究并报分管主席同意后,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坚持一户一档,先实名制建档后依档帮扶。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包括:困难职工申请书或申报表、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申报人属于农民工的还要有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致困原因证明材料(如住院治疗结算单、低保证、残疾证等)和银行账户账号(会员卡)。建档困难职工的电子档案内容(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困难职工档案),应与困难职工家庭纸质原始档案保持一致(包括证明材料拍成的照片或复印件)。其中,建档困难职工的纸质原始档案,由申报的基层工会和县(区)工会保管备查。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帮扶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发放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十条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灵活就业人员,由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由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重新认定并负责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原用人单位被撤销,其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社区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所属工会帮扶中心或上一级工会负责代管。
第十三条 在档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复核与更新和解困脱困标准:
(一)基层工会应分类定期或不定期对档案进行复核,根据核查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困难职工家庭脱困是指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原因消除,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市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全总级、省总级和市总(县总)级脱困档案:
1、因子女上学致困建档,受助家庭子女已毕业就业;
2、因家庭成员下岗失业致困建档,受助家庭的下岗失业成员已上岗稳定就业6个月(经3次推荐就业却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就业的注销);
3、因病致困建档,受助家庭病人已治愈(死亡的注销);
4、因意外灾害建档,受助家庭已恢复常态、人均可支配收入已不符合建档条件;
5、经集体研究确定且得到市总工会认可应列入脱困档案的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的档案。
(二)更新和新建的纸质档案要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同步工作。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每年对档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复核整理。
(三)市(县)总工会帮扶中心每年对所属基层工会上报的更新的和新建的困难职工档案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
(四)到2020年,现有建档困难职工中,通过精准帮扶,能脱困的困难职工全部实现脱困;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通过推动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建立工会常态化帮扶机制,保障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实现解困。
第十四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交已建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询,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询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七条 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软硬件投入,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和安全等方面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的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帮扶资金按照分级使用管理原则,全总级困难职工使用中央财政帮扶资金和其他来源帮扶资金,省总级困难职工使用省级财政和除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外的帮扶资金以及其他来源符合其用途规定的资金,市总(县总)级困难职工使用本级及其市(县)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符合其用途规定的资金。
第十九条 上级工会审核下级工会申报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状况,对审核出的不符合建档条件的要取消建档资格,并通知下一级工会直至反馈到申请职工家庭,说明原因。
对违反诚信责任制规定已获得救助的申请职工要追回救助款物并落实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不履行本办法申报审核责任制规定,故意弄虚作假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追究造成损失的受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会领导干部责任。
第二十条 县总工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包括附件一、二、三)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有关说明
二、《在档困难职工申请救助表》
三、《马鞍山市在职困难职工建档申请表》
马鞍山市困难职工维权帮扶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困难职工帮扶民生工程和解困脱困工作力度,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帮扶救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的在职职工(农民工),并已纳入工会帮扶救助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含职工本人、配偶和未成家子女)。
二、帮扶救助项目
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介绍、创业帮扶等。
(一)医疗救助
救助病种:
上述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包括:急性心肌梗塞手术、恶性肿瘤、脑溢血瘫痪、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中风、严重烧伤、帕金森氏病、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冠状动脉绕道手术、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严重脑损伤、脑部良性肿瘤、终末期肺病、脑炎、颅脑手术、肝硬化腹水、股骨头坏死、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致残)、颈椎病(手术)、多发性肌炎、白塞氏病、重症急性胰腺炎,以及个人年度住院自付医疗费10000元以上的其它疾病。
救助标准:
根据职工家庭在本市医保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年度内个人累计自付医疗费(以下简称医疗费)、困难职工档案的级别等实际情况实施救助。单个困难职工家庭医疗救助每年一次。
1.符合全总级困难职工申请医疗救助,按照个人年度自付医药费的50%给予救助,四舍五入到百位(下同),最高救助20000元。
2.符合省总级困难职工申请医疗救助,按照个人年度自付医药费的4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18000元。
3.符合市总(县总)级困难职工本人申请医疗救助,按照个人年度自付医药费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16000元。
4.职工配偶及未成家子女中患重大疾病的,按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50%执行。
(二)生活救助
生活救助包括日常救助和意外灾害救助。
1、日常救助是指日常对在档困难职工家庭特殊生活困难的救助,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救助标准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由权益保障部提出方案,经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2、意外灾害救助是指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因遭遇水灾、火灾等非人为或不可抗力的突发意外灾害,致使家庭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救助标准为每户给予一次性2000元救助。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残、吸毒等第三者责任引发事故致伤的医疗费不受理申请救助。
(三)助学救助
对子女考入大学、“爱心学校”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给予助学救助。具体对象、条件、标准、救助程序以当年度市总工会印发的“金秋助学”文件及《“爱心学校”帮扶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四)法律援助
为困难职工(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对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且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具体援助条件、程序依照《马鞍山市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五)职业介绍
为困难职工(农民工)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提供空岗信息;免费择业指导、职业介绍;为有就业愿望的其他社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
(六)创业帮扶
为困难职工(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产能过剩行业转岗分流职工创业就业提供小额贴息款,具体条件按照《马鞍山市工会帮扶创业就业小额贷款申报和贴息实施办法》执行。
三、帮扶救助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的,按照“先建档后帮扶救助”的原则。由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先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申报确定困难职工档案级别(详见《马鞍山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再提出救助申请,填写《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在档困难职工档案;
2、本人申请和工会帮扶救助承诺书;
3、申请医疗救助,提供医院出院小结、医保中心医保结算单据复印件;
4、户口簿复印件;
5、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工资银行卡打卡记录或财务工资表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
(1)提供政府发放的低保证(有当年领取救助记录)、残疾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家庭遭受意外灾害定损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照片,公安、消防等开具的各类证明)及其它经济损失证明等;
(3)困难农民工需提供与用人单位劳务(或劳动)合同。
(二)审核审批
困难帮扶按属地进行救助,即:三县的在档困难职工由各县负责进行救助,三区、三园区及直管工会的在档困难职工由市总负责救助。
1、初审。
基层工会负责初步审核,对申报对象提供的纸质档案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初审合格后,申报对象填写《特困职工救助申请表》。
2、复审。
(1)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慈湖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郑蒲港新区总工会和市总直管单位工会负责对基层工会上报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2)含山县、和县和当涂县总工会的困难职工档案,由困难职工所属主管单位或社区工会负责对基层工会上报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3、审批。
市(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申报对象进行核实确定后,根据核实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提出救助意见,报市(县)总主席会(党组会)研究、经工会分管主席签署审批意见。
(三)公示
申请工会困难救助,实行两级公示。基层受理单位核实后在本单位或社区内进行公示;市(县)区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经主席会(党组会)研究批准后, 对拟帮扶救助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发放
帮扶救助资金全部实名制打卡发放。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2019年2月25日修订的《马鞍山市困难职工维权帮扶救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五、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